陕西省律师协会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2年9月16日省律协五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青年律师培养体系,加大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力度,促进我省律师事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陕西省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以下简称“青年律师培养基金”)。
第二条 为规范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来源:
1、向政府申请专款;
2、每年按当年3%的比例从会费中提取;
3、全省律师行业的捐赠;
4、社会捐赠;
5、利息。
第四条 省律协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进行捐赠。
第五条 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省律协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六条 省律协应当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如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省律协在接受捐赠人对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八条 省律协应当向捐赠人书面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用途:
1、青年律师培训项目;
2、青年律师学习交流;
3、东西部青年律师对口支援活动;
4、优秀青年律师评选表彰;
5、青年律师研究项目;
6、其他与青年律师培养有关的项目。
第十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管理、使用。
省律协成立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条件进行确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5-7人),会同省律协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受赠、审核、管理和使用工作。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使用,由省律协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秘书处,经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青年律师培养基金使用时,可采取会议或通讯等方式,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并报会长审批。
第十一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省律协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和审计监督。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管理委员会会同省律协秘书处定期向省律协常务理事会书面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设专用账户,上年度结余的本息自然转入下年度的基金账户。
第十三条 青年律师培养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每年基金支出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