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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6-08-18 11:30:42   来源:   

商政司发〔2016〕3号
 
商洛市司法局    商洛市律师协会
关于开展2015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
所有执业律师都应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评定考核等次(2016年1月1日后新领律师执业证的不参加考核)。
       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
      2、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4、律师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业务开展的情况,律师办理重大、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卷宗归档情况;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行业奖惩的情况;
6、律师参加培训情况;
7、需考核的其他事项。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间
考核起止时间:2016年1月10日至3月15日。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实报告,由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并上网公告。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是对律师2015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3、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4、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1、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2、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3、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1、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2、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3、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程序
1、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考核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一律由变更后的执业机构负责考核,但在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执业当年未满六个月的,变更前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其于本年度内在本所执业期间的表现,向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提供考核意见。
2、各县(区)司法局要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及时将考核材料、所内考核意见和县(区)司法局出具的初审意见、等次评定建议一并报市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3、市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委员会对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资料和考核意见进行审查,对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未按时参加省律协业务培训的、律师党员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律师,一律暂缓考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确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由市律协将考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请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六、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向市律协提交的材料
1、《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汇总表》(加盖公章); 
2、《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加盖公章);
3、《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登记表》(加盖党支部公章);
4、律师执业年度情况总结;
5、律师事务所律师年度考核述职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公章);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律师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7、2016年度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缴费收据复印件及《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缴纳情况统计表》;
8、《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人员名单》(加盖骑缝章);
9、兼职律师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工作证复印件;
10、县(区)司法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和等次评定建议。
考核材料及表格应书写认真、填写规范,落款及日期完整。对考核登记表内容、字迹雷同的材料将不予接收。《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汇总表》、《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会费、执业责任保险费缴纳情况统计表》、《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员登记表》、《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人员名单》应同时报送电子版。(所有表格请在陕西律师网上下载,填写时请勿修改表格形式及内容)
材料装订顺序为:封面——目录——律所及律师汇总表——律师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会会议记录——评定意见——律师执业年度情况总结——党员登记表——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投保人员名单——2016年度会费、执业保险费缴纳表(附会费、执业保险费缴纳收据复印件)——兼职律师有效工作证件复印件——县(区)司法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和等次评定建议。
考核材料统一采用透明塑料封皮,黑色卡条打孔装订。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考核各项工作的落实。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实现对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的有效手段,各县(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研究制定科学、务实的工作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市局将对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进行抽查,对考核工作不落实、走过场的予以通报批评,确保考核结果经得起检验。
    (二)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考核工作的指导。各县(区)司法局要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平时考核制度,实行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相辅相成、相互印证的考核方法。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主导作用,以身作则,严格程序和标准,切实将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落实到位。要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完善律师个人总结、民主评议、反馈等考核程序,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发生。要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切实做到考核工作公开、公正、公平,保证律师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三)创新考核工作方式方法,提高考核工作水平。各县(区) 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要积极探索考核工作的新路子、新方式,对比较成熟的建议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要强化实质性考核,除了认真审查律师事务所报送的律师执业年度纸质考核材料外,还可以实地考核,采取召集律师事务所主任进行考核工作专项汇报或个别约谈的方式,加强审核,也可以由市律协委派工作人员或常务理事等,直接参与律师事务所所内的考核,实施现场监督。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提高考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加大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和研判力度。各县(区)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要将考核结果与评先创优相结合、与表彰宣传相结合、与诚信信息披露相结合,加大对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对优秀律师,要积极宣传表彰,对于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律师要进行培训、谈话提醒,对于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要严格按照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加强惩戒。要加大对考核结果的汇总研判力度,掌握和了解律师队伍的执业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整改,增强律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自觉性。
联系人:张荣纲    0914-2330211
        赵  伟    18691446306
邮  箱:422314753@qq.com
  
 
       商洛市司法局             商洛市律师协会
                                2016年1月7日
 
 
 
 
 
 
 
商洛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