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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6-08-17 15:06:32   来源:   

陕西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9年4月29日陕西省律师协会

 

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律师协会会员“同行互助、同业自救”的精神,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倡导形成律师互助的良好氛围,依据《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的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省律师协会成立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会同律师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互助基金的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名。

             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陕西省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条件进行确定。

  

    第五条 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工作机构设在省律师协会会员部,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紧急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 互助基金来源

  

    第六条 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来源:

 (一)会费。每年从实收会费中按5% 比例提取互助基金,逐年积累。

 (二)捐赠。接受律师事务所、律师及社会各界人士及机构的捐赠。

  

    第七条 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设专户管理,上年结余的互助基金自然转入次年互助基金帐户,专款专用。

 

第四章 互助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在省司法厅领取律师执业证且经年度注册并已足额缴纳会费的律师个人会员或在省司法厅登记且经年检合格并已足额交纳会费的律师事务所为互助对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其近亲属可以在本年度内申请一次性资助:

     (一)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参照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患重大疾病而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的;

  (三)遭受意外伤害,对其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个人会员死亡后,该会员的近亲属没有生活来源的;

  (五)遇到自然灾害,导致律师事务所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除上述事项外,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事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其近亲属无权申请资助:

  (一)丧失会员资格的;

  (二)本年度未参加年检注册或调往外省执业的;

  (三)本年度内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四)除上述事项外,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事由。

 

第五章 申请和审议

  

    第十一条 互助申请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的市律师协会(联络组)申请。

                 省直律师事务所直接向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工作机构申请。

  

    第十二条 市律师协会(联络组)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后,报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由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核实。

  

    第十三条 互助申请应在申请事由发生后60日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提出互助申请的同时,应提供财产损失证明、困难证明、医院就诊、住院的医药费发票复印件、住院卡、致残诊断证明或医院死亡通知书及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工作机构认为其他必要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市律师协会(联络组)、省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经审核后,提交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在3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对救助申请事项的审议,可采取会议或通讯等方式,并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报会长审批。

 

第六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七条 救助金额为本年度内,申请人一次性10000元以内补助。特殊情况下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浮动。

  

    第十八条 紧急情况下,经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并报主任同意,可以先行给付3000元以下的互助金,但事后应将先行给付事由通报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并按程序补办申请及审议事项备案。

  

    第十九条 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发放总额应以专项账户内实有资金总额为限。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应把互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常务理事会进行专题报告,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互助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在陕西省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接受全体律师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骗取互助金的,经查实后,除了追回所发放的全部互助金外,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律师协会应对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