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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指导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2016-10-25 14:56:46   来源:   

商政司发〔2016〕63号
 
商洛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监督指导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指导考核评估办法》已经市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商洛市司法局“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指导考核评估办法
 
                         
                             商洛市司法局
                           2016年9月13日
附件:
商洛市司法局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监督指导考核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确保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质量,根据《商洛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法律扶贫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指导是指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的必要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的考核与评估。
第三条  监督指导实行定期开展和不定期开展相结合。
考核评估实行现场检查与查看书面材料相结合、听取群众意见和村(社区)委意见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镇(办)司法所要加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到“三个一”,即每个司法所有一人以上专门负责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有一本辖区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的台账和日志,有一套服务、监督、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定期监督指导机制。
镇(办)司法所每月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领导每个季度至少完成一次对辖区所有镇(办)的督导检查,每个镇(办)督查的村(社区)数量不少于2个。督导检查工作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评价的一个重要参考。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每个季度将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每次抽查的镇(办)数量每个县(区)不少于3个,每个镇(办)抽查的村(社区)数量不少于2个。
    第六条  法律顾问考核评估内容包括村(社区)干部与群众评价、工作日志、服务时间、工作信息报送等方面的内容。对法律顾问的年度考核评估分为良好(90—100分)、合格(71—89分)、基本合格(60—7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七条  基层干部与群众评价内容,分值10分。主要包括村(社区)干部和群众以及所在镇(办)司法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评价。
开展前款工作可以采取书面问卷调查或电话向接受过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群众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工作日志,分值10分。主要包括法律顾问认真填写提供法律服务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工作日志一村(社区)一卷、一事一记,法律顾问对工作日志中反映当地法律需求的有关情况、状态予以分析并提出意见。
第九条  现场服务内容,分值50分。主要包括社区、城郊村、经济活动较多的村法律顾问每周值班服务1天,川道村法律顾问每半个月值班服务1天,偏远村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1天(或现场累计不少于8个小时),为村(社区)组织、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每个季度至少为当地举办1次法治讲座,对当地村(社区)干部、群众、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志愿者等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人民调解组织的要求协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十条  限时服务内容,分值15分。主要包括;法律顾问接到村(社区)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村(社区)法律顾问随时接受村(社区)组织和群众的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法律咨询并及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分值15分。主要包括:法律顾问是否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等。
第十二条  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组织镇(办)司法所对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估。
考核评估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7月上旬和第二年的1月上旬前完成,分别检查村(社区)法律顾问上半年和下半年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辖每个法律顾问服务村(社区)的情况进行全面考评,结合考核量化标准确定分数。考核评估结果告知村(社区)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半年考核评估结果低于60分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律师事务所更换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年度两次考核评估均低于60分的,不再推荐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协议;
考核评估结果为60到70分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警示谈话。每年两次考核评估均低于70分的,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可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推荐律师事务所与村(社区)续签法律顾问协议。
第十五条  为激励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省级以奖代补,对考评为90分(含)以上的每年每村法律顾问奖励2000元补助(总数不超过10%),对考评为60(含)到89分的法律顾问奖励1500元补助,考评为60分以下的法律顾问扣减补助。
第十六条  年度两次考核评估结果均为90分以上的为优秀,由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将优秀法律顾问的名单及事迹报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将视具体情况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一定后果,经查证属实的,当期考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加强管理,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接受考核评估工作中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取消该律师参与服务村(社区)的资格并及时通报。如村(社区)法律顾问属于跨地区支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法律顾问所属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同一律师事务所一年内出现两起以上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情节严重的,要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洛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