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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律师协会章程


(经2023年12月29日商洛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陕西省律师条例》,参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商洛市律师行业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商洛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商洛市(下称“本市”)律师行业的自律性非营利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湛、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提高会员的职业素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商洛市司法局和登记机关商洛市民政局的监督和指导。
本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陕西省律师协会的单位会员,应当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陕西省律师协会章程,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陕西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商洛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本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为其提供工作保障,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和协调全市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发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地为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经依法批准在商洛市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机构、公司律师机构以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在商洛市设立的分所,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上列机构执业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单位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本协会及个人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陕西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的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本会提供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有关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对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九)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十)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执行本协会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准则;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实施行业规范,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本会规定交纳及代收会费;
(九)完成司法行政部门对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本会律师纪律委员会可视情节予以行业处分。


 
第三章  律师协会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负责会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
(三)负责对会员的业务培训;
(四)开展业务研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五)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六)调处会员在执业中发生的纠纷;
(七)宣传律师工作,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八)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协委托的其他职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商洛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选举或推举办法由理事会规定并经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需要,本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由本会章程规定的律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出席大会的律师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律师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财务报告;
(五)选举、罢免本协会理事,选举出席陕西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六)审议律师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七)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五年以上,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议事能力、在本地律师界有一定影响,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个人会员中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第十九条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成为非本市执业律师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理事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议的或成为非本市执业律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辞去理事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三)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选举、罢免或增补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六)其他应由理事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可提名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工作。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组织协会的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推举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若干人。必要时,经理事会通过,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第二十二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代表常务理事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常务理事履行职责和执行决议、决定情况;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
(六)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七)履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商洛市司法局及陕西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常务理事会财务报告,审议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计划,讨论律师协会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三个月召开一次,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安排本会的工作。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以根据律师业务的开展,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监事会由商洛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和监事若干名。监事应从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执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连续执业五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应连续执业十年以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报告,监督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指派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监督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对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七)律师代表大会授权其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推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长指定的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作为本会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十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组织实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陕西省律师协会、商洛市司法局的各项决定;
(四)拟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拟定秘书处部门设置及秘书处人员的工资、津贴等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应由秘书处聘任或解聘的其他工作人员;
(七)组织、协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八)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的关系。
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名单应报商洛市司法局和陕西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对模范遵守会员义务、对律师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以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做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全省或本市有重大影响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收到社会好评的;
(五)在律师工作中常年坚持勤勤恳恳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尽职尽责、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
(六)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七)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协会视情节可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规范的;
(五)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本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以行政处罚;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单位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九章  经 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年度收缴(包括团体会费),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具体收缴标准按照省律协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会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向省律协缴纳会费;
(二)日常办公费;
(三)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会、交流活动等支出;
(四)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会员奖惩;
(五)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六)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必要时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做必要的补充。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